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略)。
被告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姚小林独任审判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24日在延安市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子白某,现年7周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由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歧,无法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子的归属及抚养。
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葛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白某由原告白某抚养教育,由
原告白某负担所有抚养费;
三、由原告白某于2012年2月21日一次性给付被告
葛某生活困难帮助费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