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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xx诉被告梁xx、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xx,安化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xx,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汪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诉被告梁xx、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xx承担。

审判长曹波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邓小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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