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xx,安化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xx,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汪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诉被告梁xx、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xx承担。
审判长曹波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邓小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