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英,河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郑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英、被告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4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柯某辩称,我们婚前了解,婚后也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柯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4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固始县民政局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品
审判员聂士峰
审判员程东升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申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