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原告雷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职业住(略)。
被告贺XX,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郭XX,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第140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杨某、雷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同X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