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雷某与贺XX,郭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原告雷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职业住(略)。

被告贺XX,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郭XX,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第140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杨某、雷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同X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孟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