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2008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9年因冒用其兄尹某之名犯诈骗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4日被西安市X路某安处砚川车站派出所抓获,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尹某同意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于2012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07年5月至10月份利用婚姻,采取“放鸽子”之手段,诈骗作案2起,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000元,共计骗取30000元。
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
2007年5月份,罪犯午某某、路某与被告人尹某经事先预谋,由尹某化名田X假扮路某(化名杨X)之舅父,将路某介绍给宁夏贺兰的李某某为妻,采取放鸽子之手段,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0元。
2007年农历10月份,罪犯午某某、路某、陈某某与被告人尹某经事先预谋,由午某某化名杜X假扮陈某某之姑父,路某化名小X扮陈某某表妹,尹某化名田X,将陈某某介绍给甘肃的陈某某为妻,采取上述“放鸽子”之手段,骗取陈某某现金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尹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放鸽子”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生
审判员齐明明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婷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