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黄某乙妻子。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乙、姬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姬某的委托代理人翟贺广,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