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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石门县X乡中心学校监护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向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向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希冀,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被告陈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柳娟,湖南某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门县X乡中心学校,住所地:石门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张××,该校校长。

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石门县X乡中心学校监护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覃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丙的监护某陈某丁、被告石门县X乡中心学校赔偿原告向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被告陈某丙的监护某陈某丁负责赔偿18000元,被告陈某丙的监护某陈某丁当庭一次性向某甲告向某甲支付赔偿款12400元(已当庭履行),余下赔偿款5600元被告陈某丙的监护某陈某丁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石门县X乡中心学校负责赔偿14000元,被告石门县X乡中心学校当庭一次性付清该赔偿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

二、原告向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被告陈某丙的监护某陈某丁自愿负担425元,被告石门县X乡中心学校自愿负担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覃道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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