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市河道管理处。
负责人:刘某某,主任。
被申请人:濮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濮阳市河道管理处、濮阳市水利局、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没有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单独出庭的情况下,在判决中称其与游建利均到庭参加诉讼,属于程序违法。其次,该案事实不清,判决内容无法律依据。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按照法律规定送达了开庭传票,有送达回证在卷予以证明。委托人不到庭,(略)作为委托代理人单独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表述存在瑕疵,但不属于提起再审的情形。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具体事实,原、被告的过锚程度,判决赔偿王某某、游建利损失x元并无不当。因此,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某利
审判员周培勋
代理审判员曹明昌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任艳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