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惠之,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联委,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子曾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曾某抚养,原告鲁某每年负担抚养费3600元直至婚生子成年为止,共计39600元,于2012年3月16日前给付抚养费7200元,自2014年开始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抚养费36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6000元平均分割,原告鲁某于2012年3月16日前分割被告曾某1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孙金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