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027元,由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