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
被告陈某,男。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朝阳独任审判,书记员袁倩担任记录,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及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3月26日被告向我社借款6000元,借款期限到1996年10月30日,月利率18.09‰。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已经归还了本金3600元及利息,但被告拖欠本金2400元及利息至今。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被告所具的借据一份。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因特殊情况,我的家庭非常困难,请求减免部分利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在2012年3月2日前偿还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600元。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其他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