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现年32岁,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利息450元,未约定贷款期限,由被告刘某乙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为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30000元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武某本金30000元,及该300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至付款之日按月利息450元计算的利息,于2012年3月8日前给付;由被告刘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