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华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濮阳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华濮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张林安
审判员高某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