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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某安仁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某安仁县X乡X村X组。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财产情况。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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