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某安仁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某安仁县X乡X村X组。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财产情况。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