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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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吕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1986年5月1鋈海搴剑魃∥偈亓讼酰谐闹衽。阶魃∥偈亓蝗蚪嬲僭W村X号。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1)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刘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乙、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吕某、郭芝荣(在逃)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x的红色QQ车窜至府谷县X区内,使用应急锤砸车玻璃盗窃车内物品。当晚先在卧龙港休闲会馆路边砸烂一辆车牌号为陕x绿色丰田霸道车的左前门玻璃,在车内盗窃四盒软中华(经鉴定四盒软中华烟价值280元,损坏车的玻璃价值1789元)。后三人又窜至新华康医院楼下路边砸烂一辆绿色车牌号为陕x丰田霸道车的右前门玻璃,在车内盗窃了五盒苏烟(经鉴定五盒苏烟价值250元,损坏车的玻璃价值1372元)。

2011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吕某、郭芝荣三人再次窜至府谷县X区内,在世纪花园楼下砸烂一辆车牌号为陕x白色丰田霸道车的右前门玻璃(经鉴定损坏车的玻璃价值1372元)。在新区管委会楼下砸烂一辆车牌号为蒙x绿色丰田霸道车的右前门玻璃(经鉴定损坏车的玻璃价值1789元)。后三人又窜至保德县X路巷子里盗窃了车牌号晋x车辆的一副车牌(经鉴定车牌价值100元)。接着三人又窜至府谷县农电家属房院内砸烂一辆车牌号为陕x白色丰田霸道车的左后门玻璃,并盗窃一个男式皮包及200元现金(经鉴定男式皮包价值214元,损坏车的玻璃价值987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某、吕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4元,盗窃中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09元。

另查明,晋x红色QQ车系同案犯郭芝荣的车辆。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被害人丁建峰、王某、李继飞、李彩梅、张文彪、郝振会的报案材料、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复印件、领条、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明、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汽车转让协议书、被告人韩某、吕某的户籍、被告人韩某、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以毁坏财物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出于一个盗窃的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韩某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退赔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被告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韩某积极退赃、退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1年至2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1年至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作案工具晋x红色QQ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晋x红色QQ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杜奇云

代理审判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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