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胡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朱XX诉称,2011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之妻胡XX因鞋子调货一事到原告的南某门五区门面发生争吵。胡XX回去后将纠纷情况告之其丈夫李XX,下午14时许,胡XX的丈夫李XX到南某门原告的门面内对原告进行殴打,使原告受伤。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某、陪护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打印费等共计25091.3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于2012年3月4日之前向原告朱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300元;
二、原告朱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4元,被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