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繁峙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现住府谷县X村。2011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1)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政凯、尚宇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晋x/晋x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府谷县301线29KM+975M处排队等候又向前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将在该车车下头南某北躺着的车上乘员林跃地碾压,致林跃地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府谷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齐俊合、被告人王某与死者方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将款额全部兑现,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府谷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齐俊合、李某、赵永红、齐保合、王某军的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府谷县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肇事现场照片、府谷县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是逃逸,其逃逸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得到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杜奇云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