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廖某(曾用名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钢集团衡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干部,住(略)-1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元月12日向被执行人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某于2012年元月1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廖某(或廖某)的银行存款18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伯泉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李京广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