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国平,南乐县X乡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福堪乡政府宅基地使用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是安阳户口,因户口不在福堪乡任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国栋
审判员魏献忠
人民陪审员李同安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