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增:
你与濮阳县X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濮中法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9年7月24日,濮阳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依据你与鲁美兰之子赵庆彬达成的协议作出的,镇政府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每家各使用争议宅基的一半,确认了各自宅基地的使用范围,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你所诉称的伙巷路占压了你老堂屋的地基问题,因双方协议并未涉及,并且你也未提供原经与鲁美兰的公爹协商伙巷路换宅基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为此作出关于伙巷路是否占压你老堂屋地基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申请解决的判决正确。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