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某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20时左右,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沿赊店镇X路自北向南某驶至北高杆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9mg/100m1。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乙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被告人徐某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