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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某与湖南某桃源县东风石灰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印某,男,78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57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某桃源县东风石灰矿,住所地湖南某桃源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申请再审人印某诉被申请人湖南某桃源县东风石灰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湖南某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年4月19日作出(2009)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印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印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六)、(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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