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常德市X镇中学与艾某、常德市X镇中心校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中学,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男,10岁。

法定代理人艾某,男,33岁。

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中心校,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镇。

负责人梅某,该校校长。

上诉人常德市X镇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艾某、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中心校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市X镇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