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中学,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男,10岁。
法定代理人艾某,男,33岁。
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中心校,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镇。
负责人梅某,该校校长。
上诉人常德市X镇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艾某、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中心校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市X镇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