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0年2月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乙辩称,因被告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延期偿还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应给付原告陈某某欠款x元,由被告黄某乙在2011年1月29日前给付原告陈某某x元,余款x元限被告黄某乙在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432.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伟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