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炎陵县棚下电站。住所地:炎陵县X乡X村。
负责人:XX,系该电站事务执行人。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业局职工,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炎法民一初字97-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霞阳分理处帐号为x的个人存款9117.2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平山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