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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蒋某、欧某普通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人,现住(略)。

被告蒋某,男,汉族,湖南某道县X镇xx巷口xx号。

被告欧某,女,汉族,湖南某道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欧某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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