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待业,住巫溪县X街道办事处滨河南某水木精华小区A栋三单元X室。
被申请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职工,住巫溪县X街道办事处滨河南某水木精华小区A栋三单元X室,系申请人杨XX之夫。
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王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2日,王XX从巫溪县开车送公司领导张X到重庆市,9月4日凌晨不见其人,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王XX为失踪人。
经查,王XX系重庆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梁水电项目部后勤主管兼驾驶员。2009年9月2日,王XX开车送总经理助理张X从巫溪县到重庆市。2009年9月4日凌晨,王XX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王XX之妻杨XX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9月12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王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王XX从2009年9月4日凌晨在重庆市失去联系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妻杨XX申请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XX为失踪人;
二、指定杨XX为失踪人王X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世红
审判员胥仲伦
人民陪审员傅玉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