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8年2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8年2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河南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荥阳设立项目建设沥青拌合站,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吴某五组耕地9.74亩以每亩850元的价格承租后,又以每亩930元的价格转租给某公司。后因某公司扩建需要,吴某某找到时任吴某八组组长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明知该宗土地是为某公司建设拌合站的情况下,仍将本组农田25.71亩以每亩850元的价格租给吴某某,吴某某又以每亩1200元的价格转租给某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于2008年12月5日到荥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租地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吴某霞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