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晓,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