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中国人寿常德分公司办公楼X-X楼。
负责人戴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2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31岁。
原审被告陈某,男,36岁。
原审被告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区城北柏子园居委会丹阳路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熊某。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原审被告陈某、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某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