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羊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游小燕、人民陪审员呼增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羊仓
审判员游小燕
人民陪审员呼增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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