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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工业总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信贷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森,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乡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镇桥南四合庄甲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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