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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8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陈某,河南某古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泌阳县X乡温泰石材厂在扩建过程中,该厂法人代表章某明知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仍在泌阳县X村委大马沟南某非法占用集体林地。经泌阳县林业局工程人员现场勘验后做出鉴定:象河乡温泰石材厂占用集体林地56亩(34370平方米),泌阳县林业局已对其中的7.5亩作出行政处理。该厂现仍实际非法占地48.5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周某、吴某、胡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泌阳县温泰石材厂开采石材矿所占用林地的现场鉴定书:开采花岗岩石材占用象河乡X村委大马沟南某集体林地面积56亩,地类主要是以阔杂为主的有林地。附有工程师资质从业证书。泌阳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草图、照片,使用林地审批意见书,承包协议、矿山开采权转让协议,采矿许可证,泌阳县温泰恒大石材厂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姓名:章某;泌阳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某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被告人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为开办石材厂,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私自占用林地48.5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长生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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