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成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郭某,现随原告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郭某由原告侯某抚养;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归原告侯某所有,原告侯某付给被告郭某夫妻共同债权应得份额5000元(2012年3月6日以前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勇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