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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聂×,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公司,该公司职工。

被告雷××,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X组,农民。

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1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4月6日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婚初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雷××,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后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合阳工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少,并缺乏沟通,之后又长期分居生活至今,互不通音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聂×与被告雷××离婚;

二、女儿雷××随原告聂×生活,被告雷××每月给付原告聂×孩子抚养费500元(调解生效后付2011年9月至12月份抚养费2000元,以后每年元月11日前付上半年抚养费3000元,6月10日前付下半年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某);被告雷××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原告聂×有协助义务;

三、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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