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合阳县X组人,农民。

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合阳县X组人,××镇X村小学教师。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孙某甲与孙某乙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孙某乙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现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分批履行,并已首付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福林

审判员王俊杰

审判员雷宏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宏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