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合阳县X组人,农民。
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合阳县X组人,××镇X村小学教师。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孙某甲与孙某乙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孙某乙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现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分批履行,并已首付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福林
审判员王俊杰
审判员雷宏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