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吕某,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2011)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支付其工程款5278元,受理费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吕某达成和解协议,扣除吕某垫付杨某应支付雇员的工资1600元和杨某应赔偿吕某的损失500元后,由被执行人吕某再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工程款3178元,受理费30元,共计3208元,当庭付清,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宏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