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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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某芬,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于2010年4月30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政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先后七次从云南省会泽县等地将5女2男7名婴儿带至洛阳,交给吴才贩卖,被告人胡某某每次从中获利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吴才、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姬XX、马X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解称,其只记得四次拐卖儿童的行为,其他三次已记不清了,其行为是受骗上当引起的,是不懂法造成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1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带一女婴从云南省会泽县到洛阳,在洛阳火车站将孩子交给吴才(已判刑)。吴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汝阳县X乡X村的张XX,后女孩因病死亡。

2、2002年下半年,胡某某带一女婴从云南省会泽县到洛阳,在洛阳火车站,吴才以3800元的价格将孩子接住,通过姬XX卖给伊川县X镇X村的刘XX。

3、2003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带一女婴到洛阳,在洛阳由吴才接住小孩,通过姬XX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伊川县X村的夏XX。

4、2003年春节后,胡某某带一女婴来洛阳,在洛阳火车站由吴才接住小孩,通过姬XX以3400元的价格卖给汝阳县X乡X村的李XX。

5、2003年8月,胡某某带一女婴来洛阳,在洛阳火车站由吴才接住小孩,后以x元的价格卖给汝州市X镇X村的马XX。

6、2003年4月,胡某某带一女婴来洛阳,在洛阳火车站由吴才接住小孩。后吴才以3400元的价格卖给汝阳县X乡X村的张XX。

7、2003年12月份,胡某某、徐某某(已判刑)带一男一女两名婴儿到洛阳,吴才、赵某某(已判刑)驾车到邙山牡丹园门口接住孩子,吴才通过马XX将胡某某所带的男婴以x元的价格卖给汝州市X镇X村的朱XX。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02年11月份左右至2003年下半年,其先后六次帮其二叔夏吉丕、其大哥夏正平、大嫂徐某某等人把婴儿抱到洛阳,把婴儿交给姓吴的老头让其出卖,共计6个婴儿,每次得报酬500元,其一个人去河南给老吴卖孩子很多次,但只能记这些,别的想不起来了。

2、同案犯吴才的供述:证实2003年12月份,小翠(胡某某)和一个女的带一男一女两个婴儿来洛阳,其和赵某某到牡丹园接住孩子,女孩由赵某某联系卖给他亲戚,男孩是通过姬XX家亲戚卖给临汝镇了,卖了x元,两个婴儿其得款3000元左右。2001年9月,2003年下半年、2003年春节期间及春节后,同年8月和4月,其从胡某某手里接过五个女婴、一个男婴。分别卖给张XX、刘XX、夏XX、李XX、马XX,每次自己从中得到100元到2500元不等。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9月份从吴才手里买一女婴,花费2600元,后得病死了;2003年4月份又从吴才那里买一女孩,实际给吴才3400元,其扶养至今。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农历10月27日从汝阳县X乡X村一老头手里以3800元的价格买一女婴。

5、证人姬XX证言:证实经其介绍,汝州市X镇X村的马XX于2004年元旦前后从吴才手中买一男婴,交给吴才x元;汝阳县X乡X村的姬XX于2003年春节过后从吴才家抱走一女孩,交给吴才2500元或3000元;汝阳县X乡X村的XX从吴才家抱一女婴,付款3800元;汝阳县X乡X村的张XX从吴才家抱走一女孩,大约付款3000元。

6、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汝州市X镇X村其外甥女马XX以x的价格从吴才家抱走一男婴。并证实其妻姬XX娘家村的人先后从吴才手中买三个女孩。

7、证人夏XX的证言:证实2002年农历2月26日,经其姐夫姬XX代其从卖孩子的老头那以2500元的价格抱养一女孩。

8、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2003年春节后经大安村姬XX介绍,从姓吴的老头手里买一女婴。

9、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份,其帮助一个村的马XX以x元的价格从吴才手中买一男婴。并证实2003年3月份,同村的武X(朱XX之夫)以x元的价格从吴才家抱走一男婴。

10、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03年12月份,与胡某某带一男一女两个婴儿到洛阳,接孩子那老头先给其二人1000元作路费,随后把卖孩子的钱给胡某某,多少钱不清楚。回云南后,老夏给其500元送孩子费。

11、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实其多次帮吴才到洛阳拉孩子。吴才是从外地妇女手中接的孩子,他们车上交接孩子、谈价钱,具体多少钱不知道,像一个孩子几千元,男孩多一点,女孩少一点。并证实:2003年12月份,其和吴才从洛阳拉回一个女婴,其表叔李XX以4600元的价格买走。吴才给其好处费100元。

12、同案犯吴会婵的供述:证实2003年天热时,其伯父吴才叫其到洛阳一块抱孩子,一起去的还有一个四、五十岁的妇女,抱回来的是一个女婴,卖给谁了不清楚,过了几天吴才给其100元。

13、同案犯尚会丽的供述:证实其于2003年12月份和2004年元月9日两次帮吴才到洛阳抱孩子的经过,并证实最后一次送孩子是两个妇女,抱来一男一女两个婴儿,接孩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14、证人晏XX的证言:证实其一个刚生下来五、六天的女儿被一个二十多岁的妇女抱养。并证实抱养自己女儿的妇女和一个四十多岁男子曾两次租过自己的车。

15、同案犯夏吉丕的供述:证实2003年农历4、5月间,洛阳的老李叫其找一个小工往洛阳送小孩,一趟800元,因当时侄媳妇胡某某有奶,就叫胡某某跟着送一趟,到洛阳把小孩交给吴才。第二个是其400元买的,1000元卖给胡某某,胡某个人送给吴才。

16、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胡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X镇新华社区X村X号院,通过夏吉丕抱过几个小孩,该院暂住的是一个拾破烂的老太婆(外地口音)。

17、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五星派出所和云南省巧家县马树派出所证明证实:该辖区未接到小孩失踪的报警,未发生婴儿被拐卖现象。

1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凌晨1时左右在云南省巧家县X镇X村夏家菁社,被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

19、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刑三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于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先后七次拐卖五女二男七个婴儿。并证实同案犯吴才、徐某某、赵某某、吴会婵、尚会丽、徐某香因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20、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夏吉丕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出生于1977年8月20日,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儿童,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任占柱

审判员任素梅

审判员连长海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宣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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