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X,绰号“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某茶陵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家住湖南某长沙县x号。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1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某,2011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欧阳X(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章X并发展成为恋人。被告人章X告知欧阳X自己在贩某毒品,并要欧阳X帮其贩某毒品,欧阳X应允。自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章X将从段奇、刘XX(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毒品出售给李X等人,或通过欧阳X联系吸毒人员售出,已售出冰毒3.5克,麻古8粒,已购买未售出毒品30.58克。具体如下:
1、2011年5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刘XX向欧阳X求购500元钱毒品。随后在茶陵县摩托车大市场欧阳X的出租房内,欧阳X将1克冰毒和1粒麻古卖给刘XX,欧阳X收下刘XX给的500元钱后将钱如数交给了被告人章X。
2、2011年6月的一天,刘XX向欧阳X求购500元钱毒品。随后在茶陵县摩托车大市场欧阳X的出租房内,欧阳X将约0.4克冰毒和1粒半麻古卖给了刘XX,刘XX给了欧阳X500元钱。事后,欧阳X将其中的4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章X。
3、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李X向被告人章X求购300元毒品。随后在茶陵县城锦天宾馆X房间内,被告人章X将约0.3克冰毒和1粒麻古卖给李X。
4、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李X向被告人章X求购300元钱毒品。随后在茶陵县城摩托车市场附近的国鑫客栈X房间内,被告人章X将约0.3克冰毒和1粒麻古卖给李X。李X欠被告人章X100元毒资。
5、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李X向被告人章X求购200元钱毒品。随后在茶陵县城摩托车市场附近的国鑫客栈楼下,李X从被告人章X处购买了约0.2克冰毒和1粒麻古。李X欠被告人章X200元毒资。
6、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谭XX得知欧阳X处有毒品购买,于是向欧阳X求购毒品。随后,谭XX带着王XX来到摩托车大市场欧阳X的出租房内,以300元钱的价格从欧阳X处购买了约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事后,欧阳X将300元钱如数交给了被告人章X。
7、2011年6月的一天,谭XX向欧阳X求购毒品,随后,谭XX带着王XX来到摩托车大市场欧阳X的出租房内,以200元钱的价格从欧阳X处购买了约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事后,欧阳X将200元钱如数交给了被告人章X。
8、2011年6月的一天,谭XX向欧阳X求购500元钱毒品。随后,在喜牛牛宾馆一楼楼梯坡处,欧阳X卖给谭XX1克冰毒和1粒麻古,欧阳X收下谭XX给的500元钱后交给了被告人章X。当晚,谭XX再次向欧阳X求购毒品,随后在喜牛牛宾馆,欧阳X卖给谭XX1粒麻古,谭XX给了欧阳X60元钱,事后欧阳X将6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章X。
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章X将从刘XX处购买的毒品藏匿在欧阳X的租住房内,随后与欧阳X在国鑫客栈休息。当日下午,谭XX向欧阳X求购600元钱毒品,双方约好在摩托车大市场欧阳X的出租房内交易。随后欧阳X赶到摩托车大市场出租房,在等候谭XX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欧阳X身上及其租住房内搜出7小袋白色晶状物(经称量,重30.15克)及绿色、红色圆状片剂(重0.43克)。
经检验,依法从欧阳X处收缴的绿色、红色圆状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章X的供述;同案人欧阳X的供述;证人刘XX、谭XX、王XX、李X、彭XX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某、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某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三、七某、第某百五十七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七某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X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对被告人章X犯罪所得赃款2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所处罚金及应没收的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史红霞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温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三、七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某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某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某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某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某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百五十七某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某十五条第某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某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某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某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