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第X中学
上诉人蒋XX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蒋XX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永州市第X中学追偿款9,000元整,此款于2012年4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费165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第X中学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蒋XX负担;
四、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Ο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