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种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东海,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种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汤阴县种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于2006年11月16日向汤阴县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及工资25%的经济补偿款,给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并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按国家规定办理失业手续。2007年11月15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称,1、同一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个判决,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的劳动争议认定不符合事实;2、申请再审人的起诉没有超过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依法再审,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汤阴县种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汤阴县人民法院(2007)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素萍
审判员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增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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