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男,1972年出生,。
被告杨XX,女,1976年出生。
2012年4月28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蒋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女儿蒋XX,2006年生育小孩蒋XX。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及兴趣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蒋XX由原告抚养,小孩蒋XX由被告抚养费,互不给付抚养费。被告杨XX口头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没有异议,但在离婚时,对小孩抚养问题要协商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小孩蒋XX由原告蒋X抚养至成年,小孩蒋XX由被告杨XX抚养至成年,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蒋X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