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
上诉人刘某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刘某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