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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华春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某x。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5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负案在逃,2011年7月25日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华春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谭XX开庭前即XX,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花明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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