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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饶渔港监督海交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1-04-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行终字第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饶渔港监督。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监督长。

上诉人苏某某因海交行政处罚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作出处罚认定上诉人未持有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出海,事实清楚。认定上诉人未缴纳2000年度各种规费,伪造船舶技术证书,不服从渔港监督人员的检查和管理,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0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0)鲁渔监检罚字第X号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诉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且无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不应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被上诉人辩称,我督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上诉人的渔船,并责令停止作业,上诉人持有的船舶技术证书属伪造。被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0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

二、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焦伟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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