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曹某某,娄底农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娄底农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职员。
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双峰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与被告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赵新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