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迎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銮X
上诉人韩X、王迎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韩X、王迎X共同给付被上诉人黄銮X退伙款本金95,000元;
二、上诉人韩X、王迎X共同给付被上诉人黄銮X退伙款逾期利息4,000元;
三、以上款项共计99,000元,限上诉人韩X、王迎X于2011年12月18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1,150元,由被上诉人黄銮X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韩X、王迎X负担;
六、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