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X组(以下简称皇子坡三组)。
负责人田x,该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十日内履行给付申请人张x娜征地款、诉讼费18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皇子坡村X村委会以西安市X村财务服务中心(皇子坡)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