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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被告陈x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某与被告陈x某借款纠纷一案,(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x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申请人陈x某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查明:陈x某有个人工资由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X区支行负责发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x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X区支行工资予以冻结(帐号:26-(略)),从2012年元月起每月冻结1000元,冻结至2025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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