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某与被告陈x某借款纠纷一案,(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x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申请人陈x某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查明:陈x某有个人工资由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X区支行负责发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x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X区支行工资予以冻结(帐号:26-(略)),从2012年元月起每月冻结1000元,冻结至2025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