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王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雷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9月2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雷某。双方婚后性格不合,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也曾向法院起诉过要求离婚。故我现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雷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2、婚生子雷某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自愿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4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3、被告王XX放弃自己的的嫁妆,归雷某所有,折抵孩子2015年2月之前的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文科